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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嘉定人 2016/11/13 12:09:10 浏览次数:0次
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修正案,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
▲室内公共场所、室内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。
▲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: (二)妇幼保健院(所)、儿童医院; (三)体育场馆、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、演出区域; (四)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; (五)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; 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。
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,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。 ▲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,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
(二)设置吸烟点标识、引导标识,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; (三)放置收集烟灰、烟蒂等的器具; (四)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
▲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二)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; (三)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电话; (四)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; (五)对吸烟者进行劝阻; (六)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,向监管部门举报。
▲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规定义务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▲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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